提升食品卖相不能靠“美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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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引发广泛讨论。

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引发广泛讨论。

同一种果蔬,同一块鲜肉,在店里看起来“秀色可餐”,拿回家却“其貌不扬”。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和“生鲜灯”不无关系。在生活中,“生鲜灯”在各大超市、生鲜市场上可谓大行其道,在洛阳也相当普遍。本来,线下购物大家就图个眼见为实,可商家通过“生鲜灯”,为商品加一层“美颜滤镜”,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如同雾里看花,难免把不新鲜的食材买回了家,尤其老年人更是常常“中招”,令消费者颇有微词。

有人表示,“生鲜灯”作为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本身不会改变食品的性质,造成安全风险,何必如此较真?站在商家角度看,设法提升产品卖相,进而促进销售,似乎无可厚非。问题是,部分商家利用“光学陷阱”制造“消费陷阱”,甚至以次充好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这显然是法律禁止的误导消费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还可能让消费者因误判而对该生鲜食品处置不当,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问题时刻牵动着老百姓敏感的神经,“生鲜灯”过度“美颜”混淆食品质量与品相,应当加以限制。本次《办法》的出台,是必要的制度堵漏,让市场监管部门得以依法纠偏,也为消费者增添了几分保障与安心。下一步,如何引导落实,考验的是各地的监管智慧与耐心。

如今,离新规施行还有几个月时间,期待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研判,明晰《办法》适用边界,引导商户和经营场所尽快落实,严管卖场灯光设计,莫让“生鲜灯”晃了消费者的双眼,给食品多些“真实感”,少些“朦胧美”!(洛报融媒·洛阳网新闻观察员 洛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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