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样本。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样本。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开发商贴错门牌号,所购房产被交付给他人

李先生经过千挑万选,在老城区某开发商处购买了期房一套,专门挑了门牌为01的东户。

去年,开发商如期交房,李先生因事耽误,数月后才收房。收房时,他发现自己购买的东户已被杨女士装修入住。此时,这处房产门牌号为02。

不解的李先生与杨女士沟通,杨女士拿出房屋预售合同和房产证,上面却是载明杨女士购买房产为02户。李先生心心念念的“东户”去哪了?两人共同找到开发商反复排查后,真相才水落石出。

原来,涉案房屋二楼以上为两梯四户,李先生购买的是东户,房屋预售合同中门牌为01。杨女士购买的是西户、房屋预售合同中门牌为02。开发商外包的标牌公司在粘贴房屋门牌号时,误将东户贴成了02、西户贴成了03。开发商交房时,稀里糊涂地按照门牌号02将东户交付给了杨女士。杨女士收房时,未核对房屋分户图,只看门牌号,便住进了家里。

无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返还东户房屋,但杨女士也满腹委屈,哭诉购房装修已经耗尽了全部积蓄。

这起“乌龙”,谁该担责?

法官介绍,李先生要求杨女士返还东户房屋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营造和谐邻里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因房屋登记产权变更障碍等因素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预售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为东户,且已结清房款,开发商有义务向李先生交房,并承担违约金。而开发商向杨女士交付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管理责任,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杨女士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向开发商另行追责。

法院考虑到案涉房屋为杨女士唯一住宅的实际情况,搬离及重新装修均需要一定的宽限时间,酌定给予杨女士三个月的搬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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